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客運車輛的管理,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,保證道路運輸安全生產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章 車身標識
第二條 集團公司車身標識是指車身顏色、圖案和企業標識組合而成,各單位營運客車均需按集團公司統一規定規范車身標識。
第三條 企業標識(圖案和字樣)的規定
(一) 旅游公司(瑞青快運)的車輛使用“瑞青快運”圖案和字樣。
(二) 客運公司和懷遠公司使用“蚌埠汽運集團”圖案和字樣。
(三) 公交有限公司使用“汽運公交”圖案和字樣。
第三章車輛購置
第四條 車輛所屬單位新增或更新車輛,提出購車申請,報集團公司安全機務部,由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購置。
第五條 車輛購置
(一)非公車承包經營車輛
1、更新車輛必須經本人申請,二級單位審核同意后向安全機務部報申請報告,按有關程序批準后,由車主按有關要求進行購車。
2、新車購入后,入戶后相關手續和購置發票交安全機務部。
(二)公車承包經營車輛
公車承包經營車輛由集團公司、二級單位和承包方代表對車輛按有關要求進行采購,以集團公司意見為準。
(三)公車公營車輛
由集團公司采用招標形式進行集中采購。
第四章車輛驗收
第六條 車輛使用單位按照購置車輛技術要求負責車輛的配置、質量驗收工作。如車輛未滿足購置車輛技術要求和質量要求的,對于公營車輛和公車承包經營車輛,車輛使用單位應及時向安全機務部反映,安全機務部協調廠家給予解決;其它車輛由車輛使用單位直接協調生產廠家給予解決。
第五章車輛維護與修理
第七條 車輛維護
(一)車輛維護貫徹“預防為主,強制維護”的原則,以保持車容整潔,及時發現和清除故障、隱患,防止車輛早期損壞。
(二)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、一級維護、二級維護。
(三)車輛日常維護是日常性的作業,由駕駛員負責執行,主要作業內容是清潔、補給和安全檢視。
(四)一級維護
1、由專業維修工負責執行。其作業內容除日常維護外,以清潔、潤滑、緊固為主,并檢查有關制動、操縱等安全部件。
2、一級維護間隔周期
⑴行駛里程2000±500公里或依據車輛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規定;
⑵間隔周期:7天
行駛里程或間隔時間只要有一項達到規定要求,必須進行一級維護。
(五)二級維護
1、由專業維修工負責執行。其作業中心內容除執行一級維護外,以檢查、調整為主,并拆檢輪胎,進行輪胎換位。
2、二級維護間隔周期
⑴行駛里程:20000±5000公里或依據車輛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規定;
⑵間隔時間: 3個月
行駛里程或間隔時間只要有一項達到規定要求,必須進行二級維護。
(六)季節性維護
為使汽車適應季節變化而實行的維護稱為季節性維護。一般季節性維護可結合定期維護一并進行。主要作業內容是更換潤滑油、調整油電路和對冷卻系統的檢查維護等。
(七)走合維護
走合維護是指新車或大修車走合期實施的維護。主要作業內容除特別注意做好例行維護外,要經常檢查、緊固外露螺栓、螺母,注意各總成在運行中的聲響和溫度變化,及時進行適當的調整。走合期滿,各總成應更換潤滑油,并注意清洗,連接件要進行緊固,對各部間隙進行調整。
第八條 修理廠應對整車和總成大修車輛進行進廠檢驗,確定具體維修項目,嚴格按照國家和交通部的有關技術質量標準進行修理。車輛修理竣工后,應按照國家和交通部的有關技術質量標準,對車輛進行出廠檢驗,檢驗合格后簽發《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》。
第九條 駕駛員應對車輛進行日常性檢查,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應進行及時修理,絕不能開“病”車上路,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。
第六章車輛轉戶管理制度
第十條 禁止從外單位(或個人)購買舊車轉入本企業從事營運。
第十一條 企業內部車輛轉戶,應由本人申請,由車輛使用單位寫出申請,報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,方可給予辦理。
第十二條不允許已使用6年以上(車況良好的公營車輛除外)或6年以下但技術狀況較差的車輛在內部辦理轉戶。
第七章車輛報廢管理制度
第十三條 將按照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,對企業內部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車輛實行報廢或轉出。
第十四條 車輛報廢或轉出后及時辦理注銷戶籍手續。
第八章營運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制度
第十五條 各有車單位應當建立營運車輛技術檔案,實行一車一檔。檔案內容包括:購車發票復印件、出廠合格證復印件、技術參數表、車輛登記證、正側面照片、保險單據、道路運輸證復印件、行駛證復印件、二級維護竣工出廠合格證原件、檢測報告單、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復印件、客車類型等級劃分表復印件、車輛維修及主要零配件更換記錄、車輛變更記錄、報廢情況、車輛行駛里程、其它按規定要求歸檔的資料等。
第九章處罰
第十六條 駕駛員在日常維護和檢查中應認真檢查,對檢查不力,造成機械事故將追究駕駛員或承包人責任。
第十七條 車輛如有故障,應立即修理,絕不能開“病”車上路,一旦發現有“病”車上路,未釀成事故,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500元至2000元(對公車公營車輛給予駕駛員罰款500元至2000元);釀成事故的,視其情節輕重,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10000元至30000元(對公車公營車輛給予駕駛員罰款10000元至30000元,直至辭退)。
第十八條 修理人員應對所修理車輛負責,因修理工操作失誤,造成機械事故將追究當班修理人員和相關人員責任。
第十九條 對公車公營或公車承包經營車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視其情節輕重,除修好車輛外,對駕駛員或承包方給予1000~10000元經濟處罰。
(一)由于超負荷運行,嚴重失保、失修等原因,造成車況顯著下降或車輛損壞的;
(二)違反駕駛操作規程,造成車輛損壞的;
(三)對車輛故障隱患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;
(四)擅自改變車輛部件、裝備、外形、顏色的;
(五)違反集團公司其他有關條款的。 |